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吉舒检刑申审通〔2018〕2号
申诉人倪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2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街道**村**社,系原案被告人。
代理人倪某甲,男性,系申诉人倪某某独生子,身份证2202831984********。
申诉人倪某某不服舒兰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倪某某作出的(2015)舒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有合法使用权证上登记的3.3亩为折等地实际应为6.5亩,并且应分土地在1996年分地时,土地面积和现有面积相符,与村委会台账相符,并已进入第二轮土地承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申诉人倪某某为耕种农作物获利,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15.26亩,致使该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申诉人倪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有申诉人倪某某的供述、非法占用林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位置图及照片、地块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事实。
本院审查认为,舒兰市人民法院的(2015)舒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本案中申诉人倪某某2013年共占用林地耕种农作物20.2亩,即使扣除6.5亩,也不影响本案的定罪及量刑。申诉人倪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