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吉舒检申诉刑申审通〔2018〕1号
申诉人辛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21957********,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局**委**组,系原案被告人。
申诉人辛某某不服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年6月25日以寻衅滋事罪对其作出的(2014)舒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其到北京上访不属法律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且判决认定申诉人到北京非访地上访的事实无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申诉人因社保问题于2013年收到由吉林市政府出具的信访三级终结意见后,不按照信访条例终结信访,而是多次进京,在2013年9月12日因因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4年4月再次进京上访滋事被抓获。
本院审查认为,舒兰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有吉林省驻京办2013年吉林地区进京非访人员名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等证据证明申诉人不按信访条例终结信访,于2013年9月12日到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且有证人李某某、杜某某等人证实于2014年4月10日申诉人再次到北京非访地上访被北京市当地车辆带回,申诉人辛某某信访终结后多次进京,到北京非访地上访,严重扰乱首都北京的公共场所秩序,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定罪处罚正确,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