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检务公开
在线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视觉检察
16万元失而复得,他给检察官送来了锦旗......
时间:2023-07-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6万元失而复得,如果没有检察院监督我一分钱也拿不回来。”近日,为感谢舒兰市检察院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积极发挥民事检察监督的职能作用,为民执法,原告人张某某向舒兰市检察院赠送了一面写有“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锦旗。



案 情 回 顾


2018年3月29日,被告马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16万元,张某某逐到银行取款16万元,并于当日存入马某某的银行个人账户。同日,马某某给张某某出具借据,借据载明:人民币壹拾陆万圆整,上款系借用,还款日期2019年3月29日,逾期按民间借贷1分利追加利息,欠款人:马某某。2019年3月29日借款期限届满后,马某某未偿还借款。


自身维权,一纸诉状追要本息


2020年,张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马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2020年5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一、马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16万元以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3月30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16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计算利息);二、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波折,判决后产生疑问


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因被告马某某没有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张某某于2021年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张某某发现法院判决的逾期利息不对劲,1分利怎么能是年利率1%?法院判错了?!


带着满心疑问和不解张某某开始向法院申请再审,来来回回不知道奔波了多久,满怀希望的他最后还是没有等来任何结果,再审程序并没有启动,一块心病始终堵在他的心口,明明是判错了,为什么就是改不了呢?


信任检察,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2022年10月,怀揣最后一丝希望,张某某来到检察院,对该案申请监督,请求纠正法院的判决。院领导现场接访,主动了解当事人诉求后,由舒兰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受理了张某某的监督申请。


为民执法,查清案件事实


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检察官们采取了“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方面调阅案件卷宗材料,对法院认定的逾期利息年利率1%,是依据借款合同中写明的“逾期按照民间借贷1分利追加利息”来判决的,如何认定逾期利息“1分利”,成为本案是否存在错误的焦点;另一方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社区代表等人员召开检察公开听证会,对本案焦点、认定事实、化解矛盾等方面听取“民间的声音”。


检察监督,制发再审检察建议


2022年11月,舒兰市人民检察院向舒兰市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指出本案的的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涉及的逾期利息“1分利”,应从交易习惯和合同目的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尤其是在农村,百姓口中的1分利,一般就是1万元每月100元利息(换算利率就是年利率12%),这是民间普遍存在的交易习惯,建议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公正执法,维护群众根本利益


舒兰市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立刻复函采纳该建议。2022年12月1日,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此案。2023年4月20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按照年利率12%计算逾期利息。


案件带来的思考


民间借贷纠纷是民事审判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案件类型之一,近年来不服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结果而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的案件数量也显著增多。针对不断增加的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案件,检察机关着力提高办理此类申诉案件的质量,积极发挥民事检察监督的职能作用,引导并推动民间金融活动的有序健康发展。


交易习惯作为一种合同缔结的规则,不仅可以充当对交易方式及行为补充解释的角色,为当事人的交易活动提供了更自由、更灵活的方式,在合同发生争议时,也可以有助于弥补民商事行为的漏洞。本案中,张某某与马某某约定逾期利息的文字表达,并不是书面或者官方化的,而是采用口语化和民间化的文字表达方式,也就是交易习惯来订立合同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涉及到的借据约定逾期利息标准为“1分利”,利息用“分”来表述,通常出现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中,对上述合同条款的理解应从交易习惯、合同目的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经检察机关走访几个村镇调查发现,民间借贷中,尤其是农村,百姓口中的1分利,一般就是1万元每月1200元利息(换算年利率就是12%),这是民间普遍存在的交易习惯。


最后,从合同目的来看,张某某与马某某并不熟悉,借款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回报,如果按照法院判决的逾期利息来计算,年利率1%,远远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显然有悖于张某某出借资金的本意。


借款有风险,出借需谨慎。面对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公民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相关链接

版权所有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  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